社会资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需有资质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拟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监管
昨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增加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意见稿》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流转范围
农业农村部称,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农业农村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意见稿》。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公布的《意见稿》有多处重要修改。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流转范围,贯彻了“三权分置”理念,专节分别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明确区分。
在此次《意见稿》中,为贯彻“三权分置”理念,有效回应《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要旨,并考虑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在当事人、程序、监管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本次修改稿对于流转范围进行了界定,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将规章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涉及土地经营权入股
《意见稿》指出,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民入股的只是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从理论上说,即使发生破产清算,农民只存在丧失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的风险,因此规定承包地退回原承包户在法理上已没有必要,也与《破产法》存在冲突。针对防范农民失地风险的问题,实践中产生了优先股、先租后股、回购等方法。考虑到优先股在公司法上已有较成熟的理论探讨,建议将其作为防范入股失地风险的倡导性规定。
文/本报记者 张钦 统筹/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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